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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

91 2024-08-11 02:29 衡中叉车网

一、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的重要性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商品或服务交换的法律文件。然而,有时交易的 conditions 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或卖方面临差价损失的风险。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并减少风险,双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是一种约定,在交易完成后,如果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的货款差价,一方会向另一方支付该差价的协议。这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平衡性。

为什么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如此重要呢?这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个关键优势:

  1. 减少交易风险:市场价格波动是不可预测的,商品价格可能在交易期间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差价返还协议,买方或卖方可能会在价格上面临损失。通过签订协议,双方可以分担或减少交易风险。
  2. 增强交易公平性:差价返还协议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享有公平待遇。如果价格发生变动,协议将确保买方或卖方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降低一方因价格波动而受损的可能性。
  3. 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差价返还协议为双方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以确保在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合同的约定能够得到执行。这有助于建立双方的信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
  4. 提供灵活性: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可以根据不同交易的需要进行定制。双方可以约定如何计算差价和返还方式,以适应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特殊性。

差价返还协议的关键要素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 定义价格波动的标准:协议应明确规定价格波动的标准或参考指标。这可以是市场价格指数、行业平均价格或其他可接受的标准,以确保差价的准确计算。
  • 明确差价的计算方法:协议应明确规定如何计算差价。这可以是简单的数学公式或算法,基于货款或合同价格的变化进行计算。
  • 规定差价的支付方式:协议应包含双方支付差价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这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 规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协议应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协议生效,例如价格变动的幅度是否超过一定比例。
  • 确定违约责任:协议应明确约定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支付差价,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或追究违约责任。
  • 约定争议解决途径:协议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途径,例如仲裁或法律诉讼。

如何制定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

制定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需要注意以下步骤:

  1. 确认交易的具体细节:协议制定前,买卖双方需要确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合同价格和交货日期等。
  2. 商讨差价返还条款:买卖双方应就差价返还的具体条款进行商讨,并尽量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参考类似的协议样本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书面记录差价返还协议: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应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4. 存档和备份协议:完成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妥善存档备份协议文件,以便将来参考和证明。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的执行和效力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双方应严格遵守其约定。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差价支付责任,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在执行协议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 保留相关证据:双方应保留与交易和差价计算相关的证据,例如合同文件、交易记录、价格指数等。这些证据可以在需要时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
  • 及时履行差价支付:协议约定的差价支付应按时履行,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同时维护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
  • 解决争议: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总结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交易风险分担和利益保护的机制。通过明确差价计算和支付的方式,双方可以减少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制定协议时,双方应合理商讨条款,并书面记录和备份协议文件。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履行差价支付。如有争议,应优先采取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诉诸法律。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二、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范本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范本

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是在买卖合同中解决价格差异问题的一种常见方式。当买卖双方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价格波动存在担忧时,可以通过签署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确定价格差异的返还方式。

以下是一份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的范本,供参考:

协议主体

甲方:(买方)

地址:[甲方地址]

乙方:(卖方)

地址:[乙方地址]

协议背景

甲乙双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商品/服务名称]的交易细节和价格。

考虑到[市场行情/价格波动等因素]可能导致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价格波动,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解决价格差异问题。

协议内容

1. 双方同意根据合同执行期间[市场行情/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实际情况,通过相应方式返还价格差异。

2.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价格差异的返还:

  • (1)甲方提供市场价格证明,证明合同执行期间市场价格相对于合同价格上涨。
  • (2)甲方提供返还申请书,书面说明要求返还的价格差异。

3. 卖方在收到买方提出的价格差异返还要求后,应在[返还期限]内进行返还。

4. 如果价格差异返还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财务证明文件和报告。

其他约定

1. 买方和卖方应遵守合同的其他各项约定,此差价返还协议仅针对价格差异的处理。

2. 协议生效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

3. 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至所在地法院解决。

协议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协议变更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履行变更或终止前产生的义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买方和卖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买方):

签署日期:

盖章:

乙方(卖方):

签署日期:

盖章:

以上是一份买卖合同差价返还协议范本,仅供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根据自身需求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三、叉车培训标语?

叉车培训,叉车学得精,一举能成名,学好技术,服务社会。叉车培训,优质贴心的培训承诺,学好本领,驰骋天下。叉车培训,技术全面,服务完整,全力以赴,名扬四海。

四、白银叉车培训?

通过强化培训,学生可以掌握叉车的安全操作、原理结构、维护和常见故障、分析和排除等知识。

培训内容:

学习叉车操作维护知识,包括电瓶叉车、CVT叉车、离合叉车等。

1.操作知识:学习直升机铲车、丰田铲车、杭州铲车、大连铲车等各种铲车的起步、装载、转弯、堆码、换杆、移库技术,驾驶8路、s形转弯、直角转弯、定点停车、斜坡和洼地、装载作业、货架堆码、货架提升、装载、卸载、驾驶、货叉运输和转弯等。

2.维修:了解叉车发动机原理与结构、液压原理与结构、制动器维修、液压系统维修、电路系统维修、油路系统维修、冷启动方法、柴油机维修、转向传动知识、及电路等常见故障分析与排除。

五、叉车培训考证?

叉车考证前往你当地的技术监督局里面的设备检查科办理叉车报名,然后参加培训,先考理论然后实操。外地人也可以在当地办理的。一般不接受个人报名,因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发证。所以你得找一家培训学校代报名。

六、叉车培训内容?

基本知识、操作规程、保养知识、机械常识、故障分析与排除、简单维修理论、安全操作知识等;实践操作课程:

1.驾驶技术:驾驶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技巧,驾驶前的准备工作,驾驶姿势,目标选择,点火,平地起步,坡度起步,换档与行进,倒库,转向,载货上下坡的操作等。

2.操作技巧:叉车工作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方法,货物装运安全知识,货物的叉取,起升,降落,堆码和搬运作业等。

七、叉车培训教程?

一理论课程:基本知识、操作规程、保养知识、机械常识、故障分析与排除、简单维修理论、安全操作知识等;

二实践操作课程:

(1)驾驶技术:驾驶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技巧,驾驶前的准备工作,驾驶姿势,目标选择,点火,平地起步,坡度起步,换档与行进,倒库,转向,载货上下坡的操作等。

(2)操作技巧:叉车工作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方法,货物装运安全知识,货物的叉取,起升,降落,堆码和搬运作业等。

(3)保养和维护:叉车结构与原理,内燃叉车(柴油机)发动机、底盘、工作装置、电气设备的认识。

八、叉车培训要培训那些东西?

一理论课程:基本知识、操作规程、保养知识、机械常识、故障分析与排除、简单维修理论、安全操作知识等;

二实践操作课程:

(1)驾驶技术:驾驶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技巧,驾驶前的准备工作,驾驶姿势,目标选择,点火,平地起步,坡度起步,换档与行进,倒库,转向,载货上下坡的操作等。

(2)操作技巧:叉车工作装置的认识和运用方法,货物装运安全知识,货物的叉取,起升,降落,堆码和搬运作业等。

(3)保养和维护:叉车结构与原理,内燃叉车(柴油机)发动机、底盘、工作装置、电气设备的认识。

九、培训协议?

你这个不属于劳动法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你们之间都不存在劳动关系,没什么好担心的。协议里约定的赔偿条款全部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无效。

不过,专业技术培训确实是劳动法中很重要的一块内容。

当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协议。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培训期间的费用,劳动者培训结束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即所谓的服务期。协议中一般会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当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基于该协议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就是专项技术培训协议(以下简称培训协议)。

专项技术培训不是必要的培训。专项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培养用人单位人才的一种方式,针对用人单位的需要,通过专项培训在段时间内提升部分劳动者在该方面的管理或业务水平。对劳动者来说,专项技术培训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所以专项技术培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一件互利共赢的事。需注意的是,法律并未规定,专项技术培训的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只有当用人单位承担这笔费用后,劳动者才有义务履行服务期的约定。

而必要的培训是用人单位义务,比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所以,此类培训,用人单位不能因向劳动者提供了职业培训,便要求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我们建议单位尽量和工作稳定的劳动者签订。

1.培训协议尽量在劳动关系成立之后签订。培训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以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还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急于为劳动者安排培训。即便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一旦劳动者培训后反悔,仲裁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是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得去法院另行诉讼解决。

有人说,那我不去劳动仲裁,直接去法院诉讼行不行?

还是不行,法院立案庭会卡死你。因为立案庭会认为你这个劳动关系还没明确,怎么就到法院诉讼了?你得先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仲裁裁定劳动关系不存在,才能再到法院来立案。这样来回折腾,会极大增加维权成本。

2.优先选择稳定可靠的员工作为培训对象。培训协议虽然对劳动者有一定约束,但是约束力度有限,实践中劳动者单方违约的情形很常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花费这么多精力财力,期待的是劳动者技能提升后,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劳动者毁约后,用人单位去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只能挽回点培训费的损失,后期可期待的价值利益是没办法获得。因此,违约金赔偿只是用人单位减少损失的一个手段,无奈之举。所以对于用人单位,不能完全指望靠一份协议来约束劳动者。

不过协议还是要好好签,如果瞎糊弄,很有可能出现人财两空。那么签订培训协议要注意哪些?

主要是培训内容、培训费用、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

1.培训内容对培训性质认定很重要。对即将培训的内容详细约定,目的是在发生争议后,让法院认定此培训就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必要的岗位培训。尤其在培训性质、资格标准、培训计划上要细化。实践中,很多培训协议不具有效力,主要原因在于培训协议对培训具体内容约定不明,难以区分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还是普通培训,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2.要写明培训费用具体类型。劳动法所述的培训费不只是课程费,而是整个培训过程所有的开支,其中还包括材料费、住宿费、交通费、保险费、办证费、管理费、餐饮费等。出国培训的,还包括签证费、往返机票、手续费等一起可以提供开支凭证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一方面要留存发票开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员工申请报销的方式保存。一方面,要把具体开支项目写进协议中,以免双方扯皮。不过,社保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所以不属于培训费。

3.服务期不是越长越好。法律没有限制服务期的时间,但用人单位要根据公平原则设定服务期限,如果培训费与服务期限明显不对等,后续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约定,但服务期不是越长越好。约定的过长,比如约定20年,这样不仅起不到约束效果,反而会让员工心存不满,平添纠纷。设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时间,反而能够激励员工履约的动力,即便后面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也占理,更容易等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除此之外,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服务期,或者服务期约定不明,即便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也很有可能不被支持。

还有,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怎么办?这个问题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期满但服务期未满的,劳动合同视为延续至服务期满。当然,这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劳动合同法,总体来说以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为目的。首先专项技术培训不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其次,用人单位对此有先行付出。最后,劳动者因此获利,理应给用人单位带来回报。所以劳动法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利益进行一定保护。但是这种保护,不能超出劳动者本身获得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总费用。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那么培训协议中约定返还培训费及支付违约金,培训费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同时主张。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只能主张违约金,且不能超过培训费。这意味着两点,一是用人单位仅有权主张违约金,二是对劳动者赔偿损失限定为培训费之内。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不支持用人单位同时主张培训费返还及违约金支付。

但实践中,也有个别法院判决劳动者返还培训费及支付补偿金费。所以,这里面还是存在些许争议。

争端中常见争议情形有三个:一是,专业技术培训是否仅限于授课方式?二是,员工被原单位调派到下属单位,培训协议是否有效?三是,员工故意违纪被单位开除,单位是否有权主张培训协议的违约金?

1.专业技术培训可以有多种形式。专业技术培训除传统的授课、实践操作外,参观访问等也可以视为培训内容之一。

且不管员工培训时是脱产、半脱产还是在职,均不影响专业技术培训性质的认定。专业技术培训的核心在于对员工的专项技能进行强加,而不是培训员工基本工作能力。所以,当员工以基础培训为由进行辩解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议书、培训计划、培训说明等证据来证明,此培训是专项技术而不是基础培训。但要注意,很多时候,用人单位需要接受培训单位配合出具证明文件。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单位存在厉害关系,所以其证明效力存在一定影响。所以此类证明文书最好在培训时出具,等到仲裁时再补有可能不被采纳。

2.员工故意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有些劳动者可能会有点小聪明,心想我不主动提离职,但是我消极怠工,我让单位受不了主动开除我。这样我就可以说,不是我不履行协议,是单位不要我。以此逃避违约责任。这样可行吗?

是不行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过失导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免除员工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没有对严重过失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时候就要公司充分举证,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过失的情形。那么怎么去证明呢?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过失行为,这里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培训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补充协议等。

3.原单位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后,又将员工调派到下属单位,原培训协议效力待定。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员工与原单位签订培训协议。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单位将该员工调派到关联公司工作,并让关联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会不会影响培训协议的效力呢?

会存在一定影响。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培训协议的效力在于劳动关系存续。原单位指派下属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原单位自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其培训协议自然就终止。那么劳动者在下属单位提出离职,当然不违反培训协议。所以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需要在培训协议中将岗位调动、劳动关系变动的情况约定清楚。这样可以避免此类风险发生。

十、培训协议竞业协议是什么?

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关于培训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分析】本条规定了专项培训和服务期问题,属于新的立法内容,基本内容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须注意:服务期只有在用专项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的时候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替用人单位说句话,这其实相当于免费培训了,无息贷款,个人以为培训费用应当包括同类同期贷款的利息损失。还有一个就是培训本身限定的必须有实际的货币支出的,这个很明确的,如果属于带徒弟,或者跟你一起为了工作需要使他掌握一些技能,这个是不可以的,这个原来也不可以,新的法律同样不可以。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已经有明文规定(《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有如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主要是针对高管人员的竞业禁止条款,而对于一般劳动者还是由劳动法规来限制),《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本单位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立为一个合同,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劳动部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同时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补偿的起始时间和形式做出规定,补偿形式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按月予以补偿,但未明确一次性补偿或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是否可行。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未规定,一些地方性的条例作了规定,如江苏有不低于工资三分一的标准,但是重庆市的劳动合同条例未对此做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分析】本条规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问题,确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适用范围和竞业限制期限。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今明确将期限规定为不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分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问题,本条极其重要,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违约金约定严格的限定为两种情形,即为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保密竞业限制的两种情形。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其他违约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实际损失,仍主张实际赔偿,有效克服了用人单位掌握合同范本制定的“霸王条款”现状。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未禁止。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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